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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公告
[文章来自于2008-06-03]
根据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第六十一条规定,机动车所有人逾报废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,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和行驶证作废,注销机动车档案。
截至2008年5月31日,本市3233辆机动车已经超过机动车强制报废日期,予以公告注销。请上述机动车所有人,尽快到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。
强制注销机动车清单见上海交通安全信息网。
网址:
www.shjtaq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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